同等承包缴费、同等灾害损毁,灾后补偿却因人而异。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十八连一农户20年合法承包的86.7亩红枣园,因连队2014年冬季排碱水灌溉作业惨遭重创,超七成枣树枯死。官方核验确凿,属地虽出台费用减免、重新播种补贴政策,却以当事人并非职工为由,拒绝给予与职工同等的补偿;而补贴仅够当年补种之需,连清理死树的清园费用都无法覆盖。农户十余年没有收入、年年投入补种,多次信访维权诉求均被驳回,相关部门最终仅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,农户求偿无门,陷入艰难维权困局。
一、二十年果园合法承包缴费标准与职工一视同仁
2006年,当事人与幸福城农场签订《幸福城农场果园租赁经营合同》,承包十三团十八连134-11条田86.7亩退耕还林土地专种红枣,承包期20年,至2025年12月31日。

果园租赁经营合同
果园实行承包方自筹资金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,当事人每年按时、足额向农场上缴果品及土地使用费,灾害前无任何违约、违规行为;在缴费环节,连队对职工承包户与非职工承包户执行完全统一的收费标准,未因身份差异区别对待。
二、连队调度排碱水冬灌致灾七成枣树枯死损失惨重
2014年冬季农田灌溉期间,连队启用排碱渠碱性水体开展冬灌作业,大量碱水灌入当事人枣园,不仅将养了十几年的枣树大面积碱死,还将土地彻底搞坏,土壤含碱量严重超标。团领导曾口头承诺免除两年水费用于压碱,事后始终未兑现;土地须经两到三年压碱治理之后方能重新播种。
经官方核查确认,当事人枣树死亡率达72%以上,属重度受灾,灾害成因明确为连队排碱水灌溉作业所致,受损事实清晰、证据确凿。

十八连退耕队枣树受损情况表
三、同灾不同补非职工农户缺乏兜底保障
灾后,十三团制定分层纾困方案:受灾种植户可享受2至10年土地上缴费用减免,重度受灾地块最高可免10年;同时按1900元/亩发放重新播种补贴。但1900元/亩仅为当年枣树枯死后重新犁地播种的费用,不含清理死树的清园费用。
此次灾害中,当事人获批2015年至2024年共10年土地上缴费用减免,并申领每亩1900元补贴。然而,养了十几年的枣树一朝碱死,换来的只是“免10年上交、重新播种”两项政策:十年减免仅免除缴费义务,1900元仅够当年补种。灾害后土地碱化严重,枣园十余年基本丧失丰产能力,农户没有收入,还要自掏水费压碱、清理一地死树,第三年补种成活率很低,此后每年都要大量投入补种,两项帮扶政策与实际损失严重失衡,合法权益严重受损。
谈及补偿不公的根源,官方承认枣树系被抽排碱水碱死,却以当事人虽持有承包合同、但并非职工为由,拒绝给予平等补偿。当事人认为,自签订合同之日起,其上交费用及享受的各项政策与职工承包户完全同等,如今因连队领导失误碱死枣树,补偿待遇却截然不同。据其介绍,新疆2018年才出台土地确权政策,且规定年龄超过35岁不再允许转职工,其本人已50多岁未能取得职工身份;而受灾发生在2014年,当年连队处理灾后事宜系私下操作,不公开、不透明,违背公平原则;与其枣树死伤情况完全一致的三户,补偿方案却天差地别,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。
四、多年信访维权屡遭驳回官方建议通过诉讼维权
十余年来,当事人先后通过行风热线、国家信访平台等渠道反复维权,主张自己与职工承包户缴费标准一致、受灾情况一致,理应享受同等灾后补偿权益,要求核算十余年间枣园绝收的经济损失并予以赔偿。
2026年7月,十三团党政办公室、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联合出具《处理意见书》驳回诉求:当事人已享受最高标准的十年减免及补贴,已最大限度弥补经营损失;且其早年对灾害处置方案未提出异议,主张同等待遇无政策依据。文书同时告知,若不服可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五、承包合同到期维权遇阻农户期盼同灾同权同补偿
目前,当事人20年承包合同已正式到期,历经十余年盐碱侵蚀的枣园彻底衰败,完全丧失种植产能。当事人坦言,灾害由连队水利调度失误引发,自身无经营过错,缴费义务全程与职工保持一致,补偿却因非职工身份被区别对待,明显不公。谈及家庭,当事人今年62岁,1993年扎根新疆,是独生子女父母,本人2015年曾接受肿瘤切除手术,老伴58岁患糖尿病,儿子腰间盘突出,家中还有三个孙子需抚养,感慨“为新疆献了终身,又献儿孙”。枣园碱死后十余年没有收入,每年还要投入资金压碱、清园、补种,家庭经济十分困难。
当事人家里原有两份承包地。2018年新疆出台转职工政策,按规定一份地40亩可转职工,其儿子当年转为职工,承转其中40亩;另40亩因当事人夫妇年龄已超规定、无法转职工,作为经营地由其继续经营。今年经营地上交费用要求提高,水费自2014年灾后连年加价、加价再加价。当事人因家中经济困难,今年无钱先行上交,连队便不予放水灌溉——连队领导称“没有先上交,就不给你放水”,连队书记甚至表示不上交就让枣树地弃荒。新疆属盐碱地,枣树得不到灌溉便会枯死,此举无异于雪上加霜,当事人认为基层领导纯属不作为。
多年信访维权未能解决实质经济损失赔偿问题,面对官方驳回意见和司法维权路径,当事人维权无路、求助无门,迫切希望相关部门正视政策落差,公平核算多年经济损失,落实同灾同补的合理权益。
同等承包义务、同等灾害损伤,灾后补偿却因人而异、远低于十年实际损失。当农户的枣园因连队灌溉作业被碱死,多年心血付诸东流,灾后补偿却难以覆盖清园、压碱、补种的持续投入,更因非职工身份被差别对待,不仅让农户蒙受巨大经济损失,也折射出基层惠农纾困政策落地中的公平性短板。农户的维权困境,更是对基层治理公平公正的一次拷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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